身份證明和駕駛證后【異地駕駛證辦理年審方法】為方便機動車駕駛人在暫住地使用駕駛證,直接向暫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領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規定,可以在提交《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這樣就可以在暫住地車輛管理所直接辦理駕駛證審驗業務了,取得暫住地車輛管理所核發的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核發地以外居住的
駕駛證到期換證可以在異地辦理了。
根據2016年4月1日公安部頒布的最新139號令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特定情況下可以,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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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又稱“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本網為您提供提供全國368個城市駕照扣分記錄查詢系統及個人駕駛證信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