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印發《紹興市航道管理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紹興市航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紹興市航道管理工作,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運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可以通航的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航道,是指紹興市范圍內可以通航的水域(不包括外海)。
第四條 紹興市交通局是紹興市航道主管部門。市、縣(市)航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航管機構)具體負責航道的規劃、管理、建設和養護。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由市、縣(市)港航監督機構在其范圍內負責處理。
縣(市)交通局負責協調、監督當地航管機構對航道的管理、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五條 專用航道及其航道設施由專用單位規劃、管理、建設和養護,業務上接受航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航道及其設施完好的義務。
第七條 紹興市航道發展規劃,應根據國民經濟和水運發展的需要和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進行編制。
紹興市航道發展規劃由市交通局負責編制,經市計劃、規劃部門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局在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時,須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與水電有關的航道工程設計時,必須有同級水利、電力主管部門參加。
各有關部門在編制本部門與航道有關的規劃,以及進行涉及航道管理的工程設計時,必須有同級航管機構參加,并向航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
修改已經批準的航道發展規劃,必須報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八條 國家和省頒發的通航標準以及經過批準的航道規劃等級,是確定跨河、沿河建筑設施的控制標準,不得任意變更;若需變更,應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 建設航道及其設施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竣工后,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及航管機構驗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條 航道和航道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破壞或擅自移動。航管機構有權依法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航道及航道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航道上空、水域、水下及兩岸修建與航道有關的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下列建設項目涉及航道的,應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門同意:
(一)修建沿航道的碼頭、護岸、房屋、滑道、排(。┧凇⒑吹;
(二)修建跨航道的橋梁、船(套)閘、水閘、隧道、渡槽、臨時性攔河壩以及埋設或架設管道、纜線等;
(三)建造渡口、浮橋、棧橋、錨地、貯木(竹)、禽畜養殖場等;
(四)非干線航道上設置躉船、漁網、漁籪、種植水生植物等;
(五)建設其他跨、沿航道的建筑物或設施。
第十二條 在市、縣(市)干線航道上禁止設置捕撈網具和種植水生植物。非干線航道上種植水生植物,必須留出保證安全通航的水域。其寬度:六級航道為三十米以上;七級航道為二十五米以上;八級航道為二十米以上。
第十三條 在航道上進行挖泥、打撈、鉆探、打樁、爆破等作業,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外,涉及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的,應事先征得當地航管機構同意。
凡經批準進入航道施工的挖泥船、打撈船、采砂船等有關工程船舶,應向當地航管機構注冊,接受監督、管理。工程建設確需短期內斷航施工的,斷航前必須得航管機構的同意,斷航期間水上交通秩序由當地港航監督機構維持,維持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航道上施工作業有礙航行安全的,由港航監督機構發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所需費用由建設(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為確保航道暢通,禁止下列侵占航道、影響或破壞通航條件的行為:
(一)向航道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拋棄廢棄物;
(二)侵占航道進行非航道設施建設;
(三)在航道兩岸的邊坡岸邊堆放垃圾或容易滑瀉的貨物。
第十五條 航道上的助航標志、港航標牌等航道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破壞或阻撓設置。
第十六條 穿越航道的架空電纜線應在其上下游各三十米到五十米處設置有明顯標志的保護線。電纜的凈空高度應符合通航標準。
第十七條 不依附橋梁跨越航道架設的管道,其凈跨度應大于橋梁通航標準,凈空高度應高于橋梁通航凈空標準一米以上,并應設置明顯通航標志。
傳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管道,還必須設置專用警戒標志。
第十八條 穿越航道敷設在河底內水下纜線、管道,必須埋置在航道規劃河底以下(現有河底低于規劃河底的以現有河底為準),埋設深度不得小于一點二米,同時應在航道兩岸設置禁止拋錨標志。
第十九條 助航標志周圍,不得種植影響其效能的高桿植物或修建影響助航作用建筑物。
第二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及時向航管機構報告:
(一)助航標志、港航標牌被損壞,航行安全宣傳標語被涂改;
(二)助航標志燈光熄滅、失常、移位或航道上有沉船、沉石及航道變遷等;
(三)有礙航行安全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必須同時建設過船、過木、過魚設施,所需各項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通航河流上建設礙航設施的,由航管機構按照“誰造成礙航,誰恢復通航”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改建或拆除礙航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興建水利、水電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由水利、水電部門和航管機構協商制定調度運行方案,保證通航流量。如遇特殊情況,水利、水電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需要減流,斷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響正常通航的,應事先與航管機構聯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興建與通航有關的水利工程,不得危及航道設施,如損壞航道及航道設施,建設單位應給予賠償或修復。
第二十三條 因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臨時閘壩,必須事前與航管機構聯系,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旱情解除后,建壩單位必須及時拆除全部閘壩,恢復原有通航條件。
第二十四條 通航河流上的橋梁,凡屬公路、鐵路、水利、城建等單位的,由橋梁所屬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并負責對妨礙航行或危及航行安全的橋梁進行修復或拆建改造和設置維護助航標志?缭胶降赖拿耖g人行橋和農用橋的維修、改建或拆除,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因航運發展需要改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屬單位專用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航管機構在航道上進行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打撈、清障、爆破、航道設施維修、航標設置、修建護岸、綠化等,以及按照建設計劃進行各項航道基本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阻撓、干涉或索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航道上空、水面和水下有礙航行安全的設施,以及尚未打撈、清除的沉船、沉沒物等,其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按照航道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七條 跨沿航道的建筑物或沿航道的樹木,有倒塌的危險或已影響通航時,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及時采取清障措施。
在航道上行駛或停泊的船舶,必須維護航道衛生,不得向航道內排放油或污水,傾倒垃圾。
碼頭、裝卸點前沿水域疏浚、維護由其使用單位負責。
排放污水、廢水、泥漿而造成航道淤淺的,由排放單位負責疏浚,或承擔其疏浚費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航道水域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工程完畢后,必須及時清除遺留物(包括圍堰、殘樁,廢墩、沉井、沉船、殘體等),并經航管機構驗收認可。
第二十九條 船舶、排筏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不得拖欠。
航道養護費由航道機構負責統一征收、稽查和管理,并按規定開具統一票據,?顚S,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船舶、排筏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收取航道養護費。
專用航道及其設施的建設和養護費,由專用單位 自行解決。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航管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侵占、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的,處以不超過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補辦手續;如工程已經實施,造成斷航或惡化通航條件后果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并限期拆除設施,恢復原狀。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影響通航和航道淤淺的,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管機構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設置捕撈網具或種植水生物,向航道傾倒砂石或廢棄物、損壞助航標志隱瞞不報的,由港航監督機關對行為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港航監督機關對違章單位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接受航管機構的警告,及時糾正的,可從輕或免予處罰;
(二)因搶險救災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免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撓航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其他違反有關規定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航道機構應加強航道管理,工作人員應遵守紀律,認真執法。對濫用職權、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航管機構或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或個人,航管機構或港航監督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款一律使用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交通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第六章 爭 議 處 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航道管理,確保航道暢通,充分發揮內河航道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