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條 無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或者超越許可證核定范圍經營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無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范圍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駕駛員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無準駕證駕駛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的,責令停止營運,并及時轉運旅客或聘用有準駕資格的駕駛員進行旅客運輸,轉運旅客或聘請駕駛員所發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可并處200元罰款;
(二)未按準駕證核定的類別駕駛營業性運輸車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準駕證,并可處以100元罰款;
(三)準駕證未按期年審的,責令補審,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年審的,注銷準駕證。
第六條 汽車駕駛學校(班)違反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教學大綱、培訓標準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汽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達到駕駛培訓要求的人員發放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明的,可處每證1000元罰款,其結業證明作廢。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營業性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或駕駛培訓的,責令停止經營,對從事駕駛培訓和貨物運輸的可并處每車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旅客運輸的可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未經檢測的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或駕駛員培訓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三)使用已報廢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或駕駛員培訓的,責令停止經營,對從事貨物運輸和駕駛員培訓的可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旅客運輸的可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營業性旅客運輸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拖拉機、兩輪摩托車、載貨三輪車在道路上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000元罰款;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載客的車輛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責令停止經營,可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無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線路標志牌或營運標志從事旅客運輸的,處以1000元罰款;
(四)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安裝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五)客運班車未按規定進站運載旅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六)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未按規定的線路、班次運行或者無故拒載旅客、隨意繞道運行的,處以200元罰款;
(七)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在運行途中擅自變更車輛或者擅自將旅客交他人承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旅客運輸經營者坑騙旅客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九)旅客運輸車輛超過限額載客的,責令立即改正,其轉運旅客的費用和旅客因此滯留發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九條 從事車輛維修的單位或個人違反車輛維修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越類承修車輛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作好維修記錄的,未建立維修檔案的或者大修和二級維護竣工車輛出廠時未簽發出廠合格證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罰款;
(三)承修報廢車輛的或者拼裝車輛的,責令改正,可處每車次2000元罰款;
(四)使用偽劣配件維修車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每車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客運站違反管理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擅自接納營運手續不全的客車進站發班或拒絕接納營運手續齊全的客車進站發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每車次500元罰款;
(二)未按經營協議售票、編排車輛班次,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無道路運輸管理規費繳訖憑證從事客貨運輸的,責令到車籍所在地補繳,并處以20元罰款。
第十二條 涂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培訓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涂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培訓許可證)的,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道路運輸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的,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不能就地處理的,可依照《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暫扣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準駕證、道路運輸證(營運證),并發給待理證,責令其10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
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的或無經營許可證(培訓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營運證)從事經營的,可依照《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暫扣車輛或設備,并出具暫扣憑證,責令其15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車輛被暫扣后,車主應當及時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當事人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暫扣的牌、證或者車輛、設備立即發還當事人。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照《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準駕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者道路運輸證(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經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5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道路運輸,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價格、票據、規費、證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66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2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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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條文注釋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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