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合乘出行也稱拼車、順風車,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通過合乘服務信息平臺預先發布合乘出行信息,《南昌市關于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的實施對本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有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發文字號】:南昌市人民政府〔2017〕第18號
【執行時間】:20170601
【信息來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為規范我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行為,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的有關要求,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臺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企業法人。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分攤費用僅限于車輛燃料成本及通行費,每公里合乘費用不得高于巡游車公里租價的50%,除此之外,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時間計費或其他任何費用。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合乘平臺進行實名注冊,并提供合乘出行車輛的號牌、車型、年檢記錄以及保險狀況等信息。
(二)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車。車輛所有人為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小客車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三)在合乘平臺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每天不得超過4次合乘出行。合乘者的起訖點應在駕駛員經過的路線附近。
五、合乘平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核實并登記合乘服務提供者身份、車輛信息。
(二)提供合乘協議文本、合乘運作流程、網上簽約服務、合乘出行信息、評定信用等級等服務內容。
(三)按本實施意見第三條規定合理計算出行費用,并預先告知合乘者成本分攤費用。
(四)應將提供合乘出行的車輛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并實時傳輸合乘出行信息。車輛信息應包括車輛號牌、行駛軌跡、提供出行時間和出行次數等。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件合乘功能應與巡游車、網約車軟件功能分別設置,后臺數據分開。
(五)應當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個人信息,嚴格保護數據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合乘平臺不得泄露合乘雙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不得設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預先查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與合乘者簽訂合乘協議后方可查詢),但應具備合乘者預先查詢合乘出行提供者供給信息的功能。
(七)實時公布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車輛登記和車輛保險等信息,并建立和落實投訴快速處理制度。
(八)凡經查獲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營運的,列入黑名單,有三次及以上的非法營運記錄的,禁止其發布合乘信息,不得再提供合乘服務。
六、合乘平臺應當提供合乘出行服務協議,合乘者響應后,須網簽合乘出行服務協議,明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軟件運營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七、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八、合乘各方應配合執法檢查,并主動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對收費明顯高于合乘計費標準、提供合乘服務超過規定次數、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由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九、合乘各方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共同維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本意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私家車加入滴滴快車合法嗎?
1、國家已經承認合法了,不過有相關要求。司機、車、企業均須拿牌照、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約車登記為出租車。新政指出,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2、符合條件的私家車可轉運營、新政明確表示,私家車符合條件可轉化為網約車運營。具體車輛要求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3、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新政還明確了網約車的報廢標準: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4、新政第一次在全國層面對順風車,即私人小客車合乘作了界定,鼓勵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小客車合乘。
二、如何區分私人小客車合乘與非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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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下載出租車軟件可以接客嗎?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類型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證》。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運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
四、拼車有哪些規則?
(一)提倡免費合乘、互助合乘,禁止以盈利為目的的合乘服務行為;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合乘趟次不得超過4次。
(二)合乘費用僅分攤合乘里程所消耗的油、氣、電費和通行費等部分出行成本。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三)合乘各方必須事先簽訂電子或書面合乘協議,明確合乘時間、行駛路線、乘車地點、安全責任、費用分攤等各自權利義務,并在合乘前進行信息核實。
(四)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五)禁止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合乘計時收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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