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恩施州港航局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州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同時有效結合本州實際而制定相關事項,切實監督規范行業發展,提升水路運輸效率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性而制定的。
【執行時間】:20040801
【信息來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運輸局
一、監督檢查對象:由本局簽發了《內河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國籍證書》、《內河船舶最低配員證書》的船舶。
二、監督檢查內容:船舶所有權變更、轉移、抵押情況;船舶國籍證書、最低配員證書的有效性。
三、監督檢查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等船舶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等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制度等。
四、監督檢查方式:
(1)不定期對船舶證書的隨船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對船舶證書的有效性、齊全性、隨船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現場檢查船、圖、證的一致性及有效性,調查了解船舶所有權的變更、轉移、抵押等情況。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查閱船舶登記檔案資料,了解船舶位置,制定檢查方案);
(2)部分檢查下發檢查通知,部分檢查實行隨機抽查;
(3)持有效執法證件進行實船檢查,人數不得少于2人;
(4)根據船舶隨船證書及人員在崗情況,視情況向船主告之處理意見;
(5)對不合格船舶下達整改通知書,相關檢查報告等資料整理歸檔。
七、監督檢查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船舶登記規定的船舶,按照上述條例的第九章法律責任進行追究處理,如下:
第四十九條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記 機關依法沒收該船舶.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懸掛外國國旗航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條隱瞞在境內或者境外的登記事實,造成雙重國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 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并視情節處以下列罰款:
(一)500總噸以下的船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501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船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10001總噸以上的船舶,處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可以視情節給 予警告、根據船舶噸位處以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50%直至沒收船舶登記證書:
(一)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隱瞞登記事實,造成重復登記的;
(三)偽造、涂改船舶登記證書的。
第五十二條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者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責令其補辦有關登記手續;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船舶噸位處以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10%。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據船舶噸位處以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10%;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五十四條船舶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船舶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監督檢查對象:由本局簽發了《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的船舶。
二、監督檢查內容:船舶船體、輪機、電氣等方面的技術質量安全保持情況。
三、監督檢查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內河船舶營運檢驗技術規程》等船舶檢驗相關法律法規、規則、規程、技術標準以及國家、省等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制度等。
四、監督檢查方式
(1)每年船舶檢驗到期時,根據船主的申請對船舶進行實船檢驗。
(2)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重點船舶開展專項檢驗。
五、監督檢查措施:審查船、圖、證的一致性,實船對規定檢驗部位或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六、監督檢查程序
(1)接受船主申請,并審查受理的合法性;
(2)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查閱圖紙資料及營運檢驗檔案,聯系船舶位置);
(3)持有效資格證書進行實船檢驗,人數不得少于2人;
(4)根據船舶技術質量安全保持情況,視情況向船主告之處理意見;
(5)按程序簽發船檢證書或下達整改通知書,相關檢驗報告等資料整理歸檔。
七、監督檢查處理
(1)對滿足船檢規范或管理規定的船舶,按程序簽發船檢證書。
(2)對不滿船檢規范的船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完畢并經驗船師檢驗合格后,簽發船檢證書。對拒不整改、無力整改或整改后仍然存在隱患的,收回或撤銷證書,并通報相關海事管理機構。
一、監督檢查對象:船舶或其代理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相關船舶是否按照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
三、監督檢查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四、監督檢查方式:檢查船舶相關證書及相關材料。
五、監督檢查措施: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保險單證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明的查驗。
六、監督檢查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相關程序實施。
七、監督檢查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禁止進出港或者過境停留,并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我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的額度低于本辦法規定的。
下列情形視為船舶未按照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
(一)未取得相應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
(二)偽造、涂改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
(三)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超過有效期;
(四)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與船舶實際情況不相符。
船舶偽造、涂改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還應當對已簽發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現之年次年起三年內海事管理機構對其不得予以確定和公布:
(一)在生效的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拒不執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賠付;
(二)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虛假材料。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核發事項,在全省并未開展此項行政許可,但根據法律法規及省局建議,需保留此項目,因此此項并未開展相關事中事后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具備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檢查各項有關水路運輸的經營資質是否有效,各種證照是否在有效期內。
三、監督檢查標準: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
四、監督檢查方式:通過檢查文件、資質審核、現場查看等方式,監督檢查相關水路運輸經營單位。一般采取每年下半年4月中下旬月份左右集中進行核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查看公司相關經營資質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其辦公條件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等。
六、監督檢查程序:
(一)依據省局的每年一度的經營資質核查文件,向轄區港航管理部門發文。
(二)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兩個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
(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可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匯總向省局匯報。
七、監督檢查處理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若發現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質,或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進行處罰,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船員或者未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二)超越船舶核定載客定額或者核定載重量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三)使用貨船載運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運輸危險貨物。
一、監督檢查對象:通航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的項目建設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施工期水上水下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四、監督檢查方式:項目實施后一周實行現場核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查看現場查閱資料。
六、監督檢查程序
(一)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收集相關材料和信息,制定合理的檢查方案);
(二)實行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等;
(三)根據檢查情況,視情處理各類情況(對需納入行政處罰的,依法依規辦理)。
七、監督檢查處理:
有違法違規的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等規定,作出如下處理:責令當場整改;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等各等行政處罰;通報相關部門;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和《海事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相關條例執行。
一、什么是港航局?
港航局全稱中鐵港航局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港航局集團具有鐵路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三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港口與海岸工程、航道工程、爆破與拆除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鋼結構工程等九項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二、港航局和海事局有什么區別?
海事主要管的是水上交通,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相當于交警部門港航主要管理水上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港口和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水上生產運輸等職能——————相當于以前的公路局它們都是屬于交通廳管的,是不分內河和外海的。
三、港航局主要負責什么?
(一)貫徹執行有關港口、航運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對港口發展的戰略要求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三)負責屬于地方政府管理權限的國際海上運輸、沿海運輸和長江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上海港口和水運的行業管理工作。
(五)負責上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內河航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上海港口和內河航道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
(七)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水路運輸。
(八)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涉及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及其他費收。
(九)負責國內外船舶進出上海港引航的有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負責港口和水運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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