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以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包括維護保養、安全檢查、檔案管理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車輛事故記錄。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文件勞部發[1995]161號
【執行時間】:19950407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備件。
第十六條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
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基本要求有哪些?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安全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駕駛。不應將駕駛證轉借他人,也不應駕駛與駕駛證規定不符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在行駕前應對車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否則不得上路。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規程,保持設備安全狀況良好,做到安全駕駛。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提高他們的安全技術水平。通過組織駕駛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或參加本工種安全知識的復訓教育,使他們熟知本工種的安全規程,掌握安全駕駛的技能,提高他們的安全駕駛意識。
2、什么是廠內機動車輛?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對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含義、目錄及法規標準目錄征求意見的函》中對場(廠)內機動車輛含義: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作業區域內(農用機動車除外)行駛,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最大行駛速度(設計值)大于5公里/小時或具有起升、回轉、翻轉等工作裝置的機動車輛。
國家規定:在廠區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在廠房里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不過,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在不違背國家規定的基礎上自行規定廠內車輛的最高行駛速度。比如,在廠區不超過20公里/小時,在廠房不超過3公里/小時。
3、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是什么?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