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健全制度,常抓不懈,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激勵約束機制,對全員實行依法行政的落實和使用相結合,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環境的改善,統一案卷格式,規范立卷標準。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4年第11號
【執行時間】:20050101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許可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交通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證交通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其責任追究,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應當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違法必究,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
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交通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組織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及時糾正交通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行為的監督檢查,并對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內部監督。
第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工作。
第九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在實施交通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交通行政許可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十一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情況;
(二)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和決定的情況;
(三)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四)實施交通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其他相關行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交通行政許可:
(一)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交通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交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十五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擅自收費或者超出法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由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予以追繳,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錢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對本機關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內設機構,下級交通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組織,受委托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執法監督。
法制工作機構發現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違法,應當向法制工作機構所在機關提出意見,經機關負責人同意后,按下列規定作出決定:
(一)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撤銷;
(二)依法應當責令改正的,決定責令改正。
收到責令改正決定的機關應當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責令改正決定的機關報告糾正情況。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或者拒不執行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決定,由其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則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嚴格行政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隨之尤為重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機關。那么,如何落實好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任務,如何適應和諧社會發展,更好地貫徹好交通運輸部提出的“三個服務”,積極穩健地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也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一、充分認識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
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全社會對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為此,2004年國務院在出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就提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此,2008年12月交通運輸部相繼下發了《關于印發〈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5個規范〉的通知》文件,并明確要求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不斷加強本系統的交通運輸執法工作。加強行政執法工作,不僅反映了交通運輸行政機關運作方式的基本特征,也是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作用的體現,更是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的具體再顯,更是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嚴明執法紀律、杜絕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建設高素質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的重要保證,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治交,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做好“三個服務”,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向更高臺階邁進的重大舉措。
二、對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領導機構,進一步明確執法流程,規范執法行為。對執法風紀、執法用語、執法檢查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執法文書的制作、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等采取得力措施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按照交通部制定的5個規范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責成專人負責執法工作,確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達到管理規范,取得實效。
(二)加強培訓,提高素質。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是反映執法水平的重要憑證。在對執法人員培訓的同時,要將執法文書制作規范的培訓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提高執法文書的制作質量。未經培訓合格或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不得進行執法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各交通運輸主管機關要加強對本系統執法人員的管理,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經常性執法檢查,其性質就是交通運輸部門的內部監督和行政執法的事后監督,最終實現及時查找和解決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進一步規范促進交通運輸執法工作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行政執法不當帶來的行政爭議和行政訴訟。
(四)健全制度,常抓不懈。行政執法制度建立后,要把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和執法責任有機結合,進一步提高并實行執法評查制度,其本身就是規范執法活動的重要手段和舉措,同時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取代的。為此,只有堅持自查與執法監督機關評查相結合,把執法評查結果納入日常的考核之中,將評查制度作為監督機制固定下來,不斷加大評查制度的宣傳、學習培訓,將評查標準從粗放向精細化過度,將評查方式從常規式向靈活性轉變,由一年的抽查式轉為定期、不定期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從通報落實執法建議向落實執法責任制、培訓執法人員轉變,并不斷強化對評查出的問題的整改督查,努力提高執法人員對執法評查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常抓不懈。
(五)、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激勵約束機制,對全員實行依法行政的落實和使用相結合,把學法和用法結合起來,緊緊聯系本職工作,加大學習培訓力度,定期進行考試考核,實行執法人員個人執法活動考核,將執法評查結果作為年度評優、任免、晉升和獎懲以及記入個人檔案的重要內容。逐步通過激勵約束機制,促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建設達到制度化、細致量化和規范化。一旦成為規范,就與法律的實體權利義務一樣,形成一種權利義務,從而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起到了監督制約作用,也就有效地預防了濫用權利和行政機關失職的行為。
(六)、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環境的改善。不斷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相互配合,共同探索創新和諧社會下即依法行政又體現人性化執法的新辦法、新途徑。廣泛加大開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宣傳力度,采取講座、咨詢、新聞媒體等輿論工具大力宣傳,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家喻戶曉,以一流的執法形象展示交通運輸執法部門的社會風貌。
(七)統一案卷格式,規范立卷標準。一切的執法工作最后都要體現在執法案卷之中。因為整個案卷都是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形成的,經過分類整理、立卷、歸檔的各種資料的組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執法檔案。它既是記錄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查處行政違法案件的資料憑證,也是體現行政法制原則,反映本系統行政執法水平、質量的重要文書。為此,一定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加強對執法案卷的管理,每個案件結案后都要及時立卷歸檔,按照要求分類保存。全國、全省交通運輸部門盡量制定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卷歸檔立卷標準和案卷評查制度,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卷水平有一個新的提高,執法案卷更加全面精細化,從而進一步促進和規范交通運輸執法工作向管理規范化的邁進。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什么?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既從事物流和貨運站場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根據經營范圍的不同視當地政策情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此證的公司方可有營運的車輛,是車輛上營運證的必要條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頒發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到期需換證。
2、道路交通主管部門有哪些?
涉及道路交通工作有幾個方面: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交警負責。
2、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由交通局或者市政工程管理局(不同城市可能有不同的名稱)負責管理。
3、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管理。
4、國道省道由公路局負責管理。
5、縣道以下由交通局或者公路局管理(各地有區別)。
一般來說,交通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相關條例、法規、政策等等,公路局、高管局、市政工程局等等部門作為設施主管單位主要負責設施維護和維修管理。
3、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哪幾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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